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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概要: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加快推進醫療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打擊暴力殺醫傷醫以及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等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衛生健康委、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資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民航局、中醫藥局、鐵路總公司等部門聯合簽署了《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 民 銀 行
衛 生 健 康 委
中 央 組 織 部
中 央 宣 傳 部
中 央 編 辦
中 央 文 明 辦
中 央 網 信 辦
最高人民法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 然 資 源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商 務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國 資 委
?!£P 總 署
市場監管總局
銀 ?!”O 會
證 監 會
全 國 總 工 會
共 青 團 中 央
全 國 婦 聯
民 航 局
中 醫 藥 局
鐵 路 總 公 司
2018年9月25日
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
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 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國發〔2014〕21 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加快推進醫療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打擊暴力殺醫傷醫以及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等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衛生健康委、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資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民航局、中醫藥局、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就醫療服務領域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人開展聯合懲戒工作達成以下意見。
一、聯合懲戒的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是指因實施或參與涉醫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自然人。本備忘錄中所提及的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是指倒賣醫院號源等破壞、擾亂醫院正常診療秩序的涉醫違法犯罪活動,以及 2014 年 4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中所列舉的 6 類涉醫違法犯罪活動。這 6 類涉醫違法犯罪活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醫療機構內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損毀公私財物的;
(二)擾亂醫療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為名實施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一)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資委)
(二)引導保險公司按照風險定價原則調整財產保險費率。(實施單位:銀保監會)
(三)將其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作為限制享受優惠性政策的重要參考因素。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
(四)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
(五)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實施單位:中央編辦)
(六)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七)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不得向懲戒對象授予“道德模范”、“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實施單位:中央文明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有關單位)
(八)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 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實施單位:交通運輸部、鐵路總公司、民航局、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最高人民法院)
(九)將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通報其所在單位。
(實施單位:衛生健康委、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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